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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厦门市机械行业协会,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厦门地区机械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自愿组成的,突破部门、行政隶属和所有制界限,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依法成立的法人社团。
第二条 厦门市机械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开展有关行业工作;为机械行业同业服务,协调同业关系,维护成员的共同权益。通过为政府、为会员提供双向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为推动本地区机械工业的振兴和发展而奋斗。
第三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东楼八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的业务范围
(一) 传达和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承办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本会办理的各项任务,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
(二) 开展对全行业情况的调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与要求。向政府部门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为政府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贯彻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服务;
(三) 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受政府的委托,拟定行业发展规划;
(四)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新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前期咨询,评估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为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提供依据。
(五) 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为各成员单位及时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宏观经济动态、行业发展动态、兄弟省市同行业发展动态、国内外市场动态、科技发展动态等;
(六) 开展技术咨询:组织行业技术交流、推广科技成果、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新产品技术鉴定、生产许可证申证准备、企业质量体系诊断等,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七) 组织与国内外同行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举办或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种展览会、交流会等;
(八) 对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进行检查指导、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
(九) 组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
(十)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同时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申请入会单位填写登记表后,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 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若该会员表示异议,可要求复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 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专务理事1人,负责联系和指导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从会员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该会员单位应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行业内知名人士及业务主管部门代表中产生。
第十九 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罢免;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本团体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有效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热心行业工作,办事公正,具有本职务需要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 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签发)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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