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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做好2011年第二批6.18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厦门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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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第二批6.18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科技厅转发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第二批6.18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科成[2011]13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下达给省科技厅第二批6.18扶持资金项目指标为:重点项目1-2项,根据省科技厅要求,我局拟组织我市符合条件项目申报,现将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产业技术发展方向,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预期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好; (二)项目采用的关键技术先进成熟,能显著提升本省产业技术水平,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经省部级(或省部级授权和委托)鉴定或验收的科技成果,以及技术含量较高的省直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或技术含量较高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获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通过省级及以上审定(认定或鉴定)的新产品、新品种。 (三)工业、高技术产业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农业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申报总投资和建设内容应与项目建设期内实际实施的投资和建设内容相符,不能虚报高估。 (四)实施项目成果转化的企业成长性好,其中农业种、养殖项目近三年销售收入均增长18%以上,企业最近一个年度(2010年度)的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达25万元以上;其它项目近三年纳税额年均增长18%以上,企业最近一个年度(2010年度)的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企业有较强的扶持创新能力与筹融资能力。 (五)已列入6.18省级重点推进的项目可优先申报。 二、需提供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实施项目成果转化合同(协议)或项目成果持有者自行实施转化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其他涉及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转让的成果产权属多方拥有的,须出具多方同意转让的有效证明。转让的成果产权属法人单位的,须出具法人单位同意转让的有效证明; (五)项目成果鉴定证明:除境外成果转化项目和需要市场准入的转化项目外,须提供科技成果鉴定材料或专利证书或地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证书(复印件)。其中: 1、科技成果鉴定材料包括省部级以上(含授权和委托)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及地厅级有权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提供的科技成果鉴定材料须附查新或检测报告,科技成果鉴定材料鉴定或评审时间距离申报时间不超过5年; 2、专利证书须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摘要,专利时间以专利证书有效期为准; 3、地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证书须附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科技进步奖评定时间距离申报时间不超过5年; 境外成果转化项目,以省发改委组织的专家评审作为鉴定意见,但须提供该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前需要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以及实行产品市场准入的转化项目,还须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使用银行贷款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商业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出具的贷款意向书或承诺书;属于股东增资建设的,须提供股东增资协议或其他银行资金证明;属于合作方投资建设的,须提供合作方投资合作协议或其他有效资金证明;使用企业自有资金建设的,须提供企业上两个年度和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其中注册不到一年的企业,只需提供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三、申报时间 由于时间紧迫,请申报单位于6月10日下午下班前按材料申报要求将申报材料一式六份(附电子文档)报我局发展计划处 联系人:姜艳红 联系电话:2022858 E-mail:[email protected] 附:福建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申请表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点击次数: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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